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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每周一和周四前往公安法制科與公安人員一起辦公北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鐘
  導讀:1月15日,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鐘在北侖區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代表檢察院作工作報告。包括檢察官派駐公安、檢察引導偵查等諸項改革,被188名與會人大代表贊成通過。
  這一天,恰逢北侖檢察官“坐診”公安,“把脈”監督“半歲”。
  2013年7月15日起,北侖檢察院,每周兩天,派檢察官到公安局上班;通過提前介入和引導公安偵查,預防冤假錯案。
  將檢察監督的觸角,向前延伸到公安“地盤”,監督關口是依法“前移”,還是難免僭越之嫌?是標新立異,還是現實所迫?這項司法改革,引發法律界爭議。
  理念
  “第一車間”引入質監員
  北青報:北侖檢察院“派駐”檢察官到公安上班這個想法來自何處?
  李鐘:浙江近年連續曝光出幾起錯案,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警察主導偵查。
  比如震驚全國的張輝、張高平叔侄強姦殺人案,之所以發生,就是警方第一次從現場提取的證據沒能進入公訴、庭審層面;僅在警方偵查環節就被“屏蔽”了。如果檢察官能提前介入,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取證,錯案本可避免。
  離我更近的還有北侖法院審理的一起入室盜竊案。嫌犯在5年前的入室盜竊現場,遺留下帶血的編織袋;警方近期通過DNA比對確認了嫌犯。然而,警方當年的現場勘查,卻遺漏提取該核心物證,兩份勘查中的照片數量也不同。現場取證的重大瑕疵,使得庭審時,警方只能讓3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這兩起案件都暴露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由於缺少必要的監督,造成有些證據被隱匿了,有些偵查方向在一開始就出現偏差,有些證據不到位,或者現場毀掉了。囿於刑事案件現場不可複原、證據不可複製的特殊性,我們嘗試將監督關口前移,派員“坐診”公安,現場“把脈”。這樣可以少走彎路,預防冤假錯案。
  北青報:有人說現在的公、檢、法角色分工中,警方是做飯的,檢方是送飯的,法院是吃飯的。你怎麼看?
  李鐘:某種角度,它很形象。在現行的“司法流水線”里,公安毛坯加工,到檢察院這裡,它是什麼樣,只能在它的基礎上加工;法院是只能在前兩者之下作第三道工序。假如公安的報捕材料,不能保證絕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後面的檢、法兩家就很被動。
  可現實往往是因為第一車間缺少監督,一開始它的飯就做壞了。當然你可以說,飯做壞了檢察院可以不端、法院可以不吃呀!其實沒那麼簡單。按規定,預計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檢察機關都要批捕。而法律留給檢察機關批捕與否的考量時間,又只有7天。檢察院一旦批捕,就必須訴出去;否則按現行司法考核體系,將會被大量扣分。一旦出現錯案,《國家賠償法》又進行分段追究:買菜做飯的公安,只算是審查;風險都要由負責端飯的檢察機關和吃飯的法院來承擔。
  北青報:是否可以把檢察院先期介入公安解讀為職能部門間的問責抗衡?
  李鐘:不能這麼理解。從錶面看,似乎是檢察監督之手,該探入公安“領地”多少之爭;實質涉及深層的法治理念。我國在刑案審理中,一直有個誤區,就是“以偵查為中心”;處於“強勢”地位的公安,始終主導案件偵破的走向,其偵查活動游離於公訴和法院之外,在司法體制上不受制約。檢方和法院則處於從屬地位,法律監督和制約流於形式。
  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應該是法庭審判至上,而不能是“警察國家”。現在推行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走法治化國家道路。習總書記也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現在嘗試的“坐診”制度,猶如在公安生產車間引入質監員,能最大限度地彌補司法體制的不足。從這點看,它是對偵查活動法律監督的重要一環,有利於解決“現場不可複原,證據不可複製”的難題,防止冤假錯案。
  操作
  資深檢察官派駐公安
  北青報:據說在以往個案中,經常會有公安提請檢方介入的;但囿於“老大”觀念作祟,公安排斥檢察官到其“領地”指手畫腳。你們是怎麼得到公安的認可和配合的?
  李鐘:還是得從那起入室盜竊案警員出庭接受質證說起。那起案件對北侖的警員震動極大,案後,北侖警方就請我們給警員講課,並希望這種指導常態化。我們藉此就提出了派駐,雙方算一拍即合。
  向公安派駐檢察官,其實各地檢察院都在嘗試;但像北侖檢警聯手、人大通過、定期上班的,在全國還是首例。我們派去公安“坐診”的方雙壽是位有著20餘年從檢經歷的資深檢察官;曾先後擔任批捕科和公訴科副科長。最初派駐時,他想身穿檢察官制服,圍坐在幾個穿警服的人當中,會有無形的外在壓力;現在6個月過去了,他說,壓力確實有,但它是源於內在的,就是怎樣才能更好地研讀和吃透法律。
  北青報:現在這項制度的具體操作是怎樣進行的?效果如何?
  李鐘:現在“坐診”檢察官的辦公場所由北侖區公安分局提供,我們方檢察官每個周一和周四前往公安法制科,與其部門的五六個民警一起辦公。周一法制科的案情交流例會方檢察官是必須參加的。在這個會上,他會從辦案民警所談案件的難點和疑點中發現問題;警方根據派駐檢察官的需要,提供相應的案卷、資料及說明情況。
  “坐診”檢察官在經過調查後,可以對案件的性質發表意見,對證據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根據逮捕或者起訴條件對案件現有證據發表意見,根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對下一步偵查取證工作提出建議。比如針對容留賣淫、組織賣淫案件,賣淫的次數、老闆是否知情,決定罪名是否成立和量刑幅度;如果民警在取證時詢問不到位,筆錄不做實,一旦對方翻供,到時候賣淫女也找不到了,往往會導致孤證。這些都是“坐診”檢察官重點要引導的。當然,我們也強調派駐檢察官保持獨立性,避免聯合偵查;檢察官所提建議和意見僅供警方參考,決定權還是在警方。
  到現在為止,我們“坐診”檢察官共參與法制科討論案件有42起,口頭提出補證意見40多條,均被警方採納。方檢察官還提前介入5起涉黑、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當然意見分歧也存在,在一起警方認定為涉嫌妨礙公務罪的案件討論中,我們認為是一起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儘管如此,警方仍報捕,檢方不予批捕。後警方覆議被駁回。
  另外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辦理,也是我們派駐公安的檢察官職責之一。
  推行
  “三足鼎立”前景樂觀
  北青報:制度創新一直是北侖檢察院的特色之一。有人說,檢察官“坐診”公安,只能是北侖土壤里的“試驗田”,你認為它是否具有普適性?
  李鐘:我們北侖檢察院的制度創新一直走在前沿:最早推出“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最早踐行“附條件不起訴”嘗試。這兩項制度,前者被最高檢推向全國;後者被寫進“大修”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71條。
  同樣,我堅信“坐診”公安這項制度,遲早會被推開。因為它契合了法理支撐、國際慣例、現實需求的“三足鼎立”。
  首先,有人質疑這項改革“沒有法律依據”。其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因此,偵查和監督是同步的。派遣“坐診”檢察官,符合“檢察引導偵查”理念;檢察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的監督方,二者庭審方向一致,同屬大控方一體。
  其次,參考國際慣例,在法國、德國等許多發達國家,實行“警檢一體化”,警方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偵破案件;檢察官甚至和警方共同“出現場”。現實需求就更不用說了,“坐診”檢察官針對所有案件的引導,對完善偵查證據,特別是減少冤假錯案都具有積極意義。文/本報記者 張倩  (原標題:預防冤案 檢察官“坐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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